第四条 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
第八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局领导对决策后评价报告审定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民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民事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达到预测在先,防范在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维护稳定,特制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分别排查调处上报制度;
二、安排时间、定时接访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人员应确定接访日,每月定时开展接访活动。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按程序收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每月30日前上报局机关党委。
三、登记造册、分流调处
局机关党委认真记录接访内容,做到一事一议,认真做好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工作,将排查出的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定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出有效对策和化解方案。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始终坚持依法化解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作战”的原则。边排查、边宣传、边化解。排查出的纠纷明确责任单位,确定调处责任人员,努力做到排查一件,及时调处一件,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难以化解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纠纷及时移交有关管辖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负责督促落实跟踪反馈,使排查出每一件纠纷都能及时落实,及时答复。
五、规范管理、协调解决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落实该矛盾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矛盾纠纷由科室、单位、局三级调处。凡属各单位管辖的纠纷,各单位里必须进行调处。如果进行两次调处以上未能达成协议,可上交局机关党委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指定有关部门协助调处。
会议制度。由局机关党委召集、会同各相关责任单位,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工作意见。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各部门、各队也应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管段内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