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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及公布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通知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 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同公示相同。

  附件4: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体育局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国家《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之起实施。

  附件5: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后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我局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处室会同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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