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排水资源费统筹用于水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与财政拨款经费一并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测调查及分析计算等常规水文工作。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水文设施建设。改建、扩建或加固水文工程,应比照新建工程的办法,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有相关的水文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经费概算。
五、统筹规划,着力加强水文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水文规划工作。要高度重视水文规划编制工作,从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好水文工作,完善水文发展布局,明确水文发展重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
湖北省水文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水文事业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十三)加强水文能力建设。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布局,完善监测站网体系,扩大覆盖范围,提升各类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满足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进水文测验方式改革,加快水文巡测基地建设,大力提升水文应急机动监测能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自动化水平,逐步建成集存贮、查询、发布、分析、应用于一体的水文水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其智能化、可视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文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水文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研究及水文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水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省水文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现代化水平。
(十四)妥善解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水文测报设施、站房、作业场所、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等已经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给予办理确权发证。对经批准需占用水文测站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水文站建设有关技术规定,负责解决新建水文测站的用地问题。水文建设项目新增用地,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
六、强化措施,关心支持水文事业发展
(十五)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大水文”的发展理念,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指导,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帮助基层水文的正常机制,并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联系水文工作,经常听取水文工作汇报,切实帮助水文部门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