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前,自治区对各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验收5日内,各市国土资源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2012年8月15日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2012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迎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验收。验收后15日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
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矿产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相关责任追究工作。
六、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 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 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归档备查。
3.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 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 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规划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