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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总体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农村“一专三员”(即食品安全监管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监管队伍,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由质监部门实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加快食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行诚信动态管理和质量信用分级管理,进一步增进企业诚信意识,推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倒逼机制。加强对食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经销商“黑名单”制度,强化食品经销商食品安全质量责任。食品经销商采购食品必须严格考察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保证情况,做好索证索票,确保采购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在流通环节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要严格追究经销商的责任,形成流通环节对生产环节的倒逼态势。

  四、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负总责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管理。

  (一)将食品安全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将食品安全列入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加强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真正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政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基层监管体系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市、县(区)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机构职责,无质检机构的市、县(区)要尽快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检验职责的工作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检测人员。推进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建立高水平的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形成以国家级食品质检机构为支撑、自治区级食品质检机构为骨干、市县级食品质检机构为基础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区)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数量、规模、风险隐患程度和食品安全目标,制定本辖区的年度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积极支持本区域计划实施以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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