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2〕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食品产业是我区“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之一。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安全、稳定、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要严监管、保安全、促调整、抓提升、强发展,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帮助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基于信息化平台的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市场四方监督评价的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使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更加规范有序,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保持资质的一致性,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同时,建立销售台帐,主动收集保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以及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