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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申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申报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含中直、区直部门)可直接申报市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直属部门(含中直部门)可直接申报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被认定为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申报单位一年后可申报上一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市、县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具体申报程序,分别由各市、县(市、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三)初审。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通过申报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社会调查、暗访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评估,提出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候选名单。

  (四)公示。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广西政府法制网公示本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候选名单,同时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认定。公示期满后,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公示情况,分别报本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命名和授牌。

  四、加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管理和培育

  (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要对依法行政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对依法行政示范点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行政示范点要坚决取消。

  (二)建立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直报制度,并由各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直接向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工作信息,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编出版《依法行政简报》。信息直报的数量和被采用情况可作为示范点评优表彰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示范点的培育工作。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着力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做好示范点的培育工作。要搭建依法行政示范点先进经验交流平台,以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召开示范点经验总结交流会、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推广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建立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的激励机制,把创建活动与依法行政考核挂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单位,在评选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和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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