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134号)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对于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配齐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应进一步完善区域医疗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机构和人员执业资质监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
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