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驾驶人资格准入,禁止客运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运营。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登记检验、强制报废、回收管理等制度。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变道、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制度。认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强化铁路、农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推进校车安装GPS,做到动态监控在线率达到100%。
(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全面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火灾隐患。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环节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
(四)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实施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加快现有小煤矿整合关闭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依法关闭,落实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突出抓好矿产资源整合,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作业;加强高台阶、高陡坡、排水设施的整治及对火工材料的储存、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持续开展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立完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