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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
(潍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安全基础薄弱、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和鲁政发〔2012〕15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各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强化监督引导,严格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和班组安全建设,营造企业良好安全文化环境。

  (二)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各级政府安委会职能,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各类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细化行业安全管理;调整理顺管理体制,充实加强监管力量;强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承担履行综合监管、综合协调、综合调研、综合指导职责。健全完善市属开发区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能。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按照因地因企制宜、刚性约束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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