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考核机构指定工作。市、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当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试。(6月30日前完成)
三、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市、区县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考核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根据工作情况,本年度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最迟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6月30日前完成)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成绩考核,并最迟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报指定的考核机构。(8月1日-9月30日完成)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同时应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上报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9月1日-11月30日完成)
(四)多点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
(五)在本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2年7月1日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7月1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并由原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四、做好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工作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根据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本年度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应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五、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工作
(一)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