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2012]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枣庄市关停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枣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停止审批新上、新扩和到期需要续审的水泥机立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关停淘汰我市境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及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生态枣庄建设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打造新型建材基地,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为“幸福新枣庄” 建设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以《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其辖区内关停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