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建设一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建设。要抓紧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公办学校,着力增加学位,确保逐年提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公办校的比例。
(二)最大化利用公办学校现有学位资源。要充分挖掘现有公办学校学位,适当扩大班生额,适当增加班级数量,努力新增学位,接收随迁子女。
(三)加强招生管理。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统一下达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等四个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等“四公开”原则招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严格民办学校的准入条件,对于未经批准、非法举办、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科学设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严禁民办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擅自接收插班生,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儿童入学。
三、推行委托管理,让随迁子女享受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一)推行委托管理。对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批办,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民办学校可实行由政府委托公办学校进行管理:(1)租用小区配套公办校舍办学的;(2)租用公办学校因布局调整闲置旧校舍办学的;(3)租用国有企业资产办学的;(4)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的。
(二)委托管理办法。对愿意实行委托管理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部门评估、双方约定托管权利和义务,由区教育局委托公办学校派出管理团队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推进民办学校提升教育理念、提高师资素质、规范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和课堂规范等,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让随迁子女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办学水平接近的义务教育。
(三)委托管理的政策支持
1.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根据办学基本成本由财政予以支持,在现有小学每生1600元/年、初中每生2400元/年基础上生均提高500元/年,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补助60%,即补助生均300元/年,其余提高部分由区财政承担。所补经费用于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师补助。
2.支持创建标准化学校。按民办学校规模1200人以上、800-1200人、800人以下,分别给予每所学校6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