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支持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外债以及外商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增资扩股,对上述新增的注册资本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对促进企业增资扩股的对外招商部门按企业实际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三、加强要素保障
(九)将符合省重点项目入选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给予要素保障。对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省级(以上)开发区应优先安排外资项目,其中,台商投资区应优先安排台资项目。
(十一)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以吸收外资为目标的招商局、投资促进局等专业化招商机构,省里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十二)对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创业英才,符合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海外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建立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闽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等,协助办理延长来华停留签证手续。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
四、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
(十四)进一步改进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十五)对依法经营,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资企业,允许适当延长出资期限。
(十六)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外汇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全力推进外资项目快速落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思路、完善服务,相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