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2]1082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银行,首创担保公司、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有关规定,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就业,现将修订后的《
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鼓励失业人员自主或合伙创业带动更多人员就业,进一步加强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自主和合伙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理>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20万元,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企业划型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业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八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九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一式三联,分别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以承诺形式获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贴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并超出规定的微利项目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终止,并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借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自行终止财政贴息通知书。
第十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社区的,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本办法第九条,信用社区、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审核程序根据信用社区协议,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贴息政策特殊支持,申请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