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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要求,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将《2012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2012年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

  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内容
  (一)领导与管理职责
  1.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各类教育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实行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2.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统筹管理,理顺财政投入体制,理顺教育人事体制,中小学校长任免和教师调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教育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县级政府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保证中小学在校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3.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对于一般预算收入超收形成的可用财力,按年初预算超比例用于教育。
  4.对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有序平稳运行。
  5.城市教育费附加按时足额征收到位,全部拨付教育部门安排使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从农村税费改革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比例的资金,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教育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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