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调整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负责本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办管理、督导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县(市、区)要注意研究全覆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