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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制定长期缴费激励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六)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尽早实行市级统筹。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居委会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市、区)在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中要与由市招标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搞好社会化服务。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乡镇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确保经办工作的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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