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邢政函〔201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合并实施,统称“邢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就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2年7月1日起启动全覆盖工作,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省、市、县(市、区)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