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管理内容包括:
(一)常规案件。数字城管监督上报、派遣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二)返工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对数字化城管系统立案派遣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未按标准要求完成、未通过核查结案的。
(三)“12319”案件。“12319”城建便民热线接纳市民举报的各类城市管理问题。
(四)专项考核。
1.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涉及城市管理案件办理情况;
2.市投诉举报中心、市长热线、行风热线等交办的有关城市管理案件;
3.市领导指示要求专项督办的城市管理案件;
4.被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案件;
5.城管委督办的各类城市管理案件。
(五)城市管理基础工作。数字化城管组织机构设置、系统平台建设与维护、处置力量配备和资金保障。
(六)重大活动保障。市级重大活动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管理方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实行周调度、月考评通报、半年讲评、年度总评的考核方式。通过监督上报、派遣处置、核查结案等工作流程对相关责任单位完成的常规案件、返工案件、“12319”案件在市数字化城管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每月进行绩效考核通报。年终考评由月平均考核得分、专项考核得分、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得分、重大活动保障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报经城管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建立保证金制度。各考核管理对象必须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保证金缴纳至市财政专户。
保证金数额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三区一县和市城管执法局各为三十万元;
(二)相关部门各为五万元。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实行分值计算法。
对三区一县和市城管执法局考核分值达到八十分以上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八十至七十五分的,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七十五分以下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对相关部门(不含市城管执法局)考核分值在九十分以上的,全额返还保证金;九十至八十五分的,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八十五分以下的,全额扣除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