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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邢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效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强化监督考核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邢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专题研究解决城市管理问题,制定相关规定措施,安排部署城市管理任务,督办落实城市管理重点、难点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工作的监督指挥;负责对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和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标准对其他县(市)政府(管委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城市管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城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数字化城管案件考核与城管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管理对象包括:

  (一)考核对象: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市邮政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管理对象: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水业集团、市煤气热力总公司、市城通公司、邢台供电公司、联通邢台分公司、移动邢台分公司、电信邢台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邢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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