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回迁房审批手续办理。由市政府组织建立绿色通道,各审批部门对回迁房建设实行“提前介入”和“缺件承诺办理制”,对报批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查的应提前介入审查,先行受理,并对下一环节出具正在办理手续的证明,申报单位向受理审批单位出具限期完善报批手续材料的承诺意见。
(三)回迁房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通过市土地储备分中心上缴市国库专户,入库及拨款手续完备后,市财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列支给属地政府。属地政府留足回迁安置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回迁房建设资金的30%)后,剩余部分返还给开发单位用于回迁房建设。属地政府要根据回迁房建设进度,分期将保证金返还给开发单位。开发单位拍得出让土地后,回迁房建设资金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五、政策措施
(一)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其中二层以下危陋建筑占地面积在60%以上区域。
1.规划政策。
对城市棚户区范围内确需整合工业、办公、仓储等用地用于整体开发的,经批准后也可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但政策上应区别对待。
2.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要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可以实行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城市棚户区拆迁安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的1.2倍或原证载占地面积(被拆迁户可任选其一);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时,原则上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有合法租赁手续的租赁户,也可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原租赁户适当补偿后收回。
3.土地政策。
(1)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回迁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要在总平面规划中予以明确。回迁安置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开发用地以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回迁安置房的规模、面积、范围由属地政府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规划部门审定。开发用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将回迁安置方案函告市土地储备分中心,在土地出让时将回迁安置方案一并公告。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即为回迁安置承建单位。
(2)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利益承诺制。由“三区一县”政府按照土地收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与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签订协议(合理利润原则上应为一级开发单位实际投入开发成本的15%),土地一级开发单位未竟得土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利益可纳入土地收储成本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支付。土地收储成本为回迁房建设费用和前期费用(按回迁房建设费用20%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后报市城建项目评审决策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