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完善双重感染防治措施,提高患者生命质量。通过实施中央财政公共卫生项目,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免费筛查服务。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活动集中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实效,营造结核病防治的良好工作环境。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及国际合作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防痨协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宣教和人道关怀。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防治服务体系。要加强市、县(市、区)、乡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县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