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体系采用加权计算,对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分。每项指标设置目标值(出生政策符合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两项指标淮北农村地区另设目标值)。综合得分90分以上,单项指标实现程度95%以上,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85%以上,即为达到创建标准。综合得分85分以上,单项指标实现程度90%,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80%以上,为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三、评审办法
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评审工作,采取年度县级自评、市级评估、省级备案;期末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的方法。申报单位须符合期末申报标准、年度评估合格、在申报前3年内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要求。
(一)年度评估。对照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各项指标要求,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评估。年度评估以县(市、区)自查为基础,市级核查县级各项指标及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作出评估意见,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级加强对市县(市、区)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选择2-3项对重点地区进行专题督查。
(二)县级申报。各县(市、区)根据年度评估及中期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于2015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
(三)市级推荐。各市组织对申报单位评审,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推荐。
(四)省级评定。根据申报情况,参考年度评估结果,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
四、命名表彰
根据省级考核验收结果,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
对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创建工作富有成效和特色的单位,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人口协调发展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区)”。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促进新时期人口工作转型提升的重要举措。创建活动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总体部署,纳入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考核体系,坚持综合决策,强化部门统筹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创建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加强考核奖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重点任务,突破难点工作,形成统筹协调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