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亿元“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6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和1300万元“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条 高新区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扶持数字出版产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出版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项目建设,扶持数字出版、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用足用好金融领域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在基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数字出版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对入驻基地的数字出版企业,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同一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第九条 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驻基地数字出版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入驻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期间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数字出版企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