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化工集中区管理机制。化工集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应结合集中区规模及入区企业数量、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加强机构和人员配备,监督指导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解决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化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对所有进出园区的货运车辆监督管理,杜绝无手续的危险废物进出园区。要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加强化工集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体系。要建立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储罐、重点监控的危险工艺的实施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开展对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对省级化工园区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从规划、产业、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化工园区运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集中区,作为我省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要实行区域限批并限期整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重组或撤消。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城乡住房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充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化工集中区建设以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