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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2.搬迁重点区域化工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前,在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迁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逐步完成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要制订和出台导向性政策,对主动搬迁退城、转产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2)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防范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4)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以及单产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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