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加强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审查。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2.禁止在重点区域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3.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省辖市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各省辖市可将部分化工集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对重点监测的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
(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改造提升。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迁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1.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