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
1.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
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评分。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
1-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E为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得分,E
1为该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16个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排名中的最高和最低的数值。
2.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情况。
(1)围绕“11221”工程实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规划内容、报批程序、编制单位资质符合《
城乡规划法》和《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得3分;规划编制与审批环节有不符合规定的,酌情评分。
(2)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电力、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规划,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环保、人防、消防、防洪、排水、抗震、通信等安全保障设施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的,酌情评分。
(3)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科学划分中心城区管理单元,编制近期建设区域单元管理图则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4)及时落实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得1分;未及时落实的,酌情评分。
3.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施规划许可的,得1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的,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2)城市、县城全部使用城市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的,得1分;部分建成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3)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酌情评分。
(4)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等信息公开工作的,得1分;存在未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5)按计划进度建设市、县规划展示馆的,得1分;部分市或县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6)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得1分;未按期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