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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附件2
  安徽省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考核评分细则

  1.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
  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评分。计算方法为:E=指标分值×〔(E1-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40+60〕/100。其中,E为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得分,E1为该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最大值、最小值分别为16个市市域城镇化率提高百分点排名中的最高和最低的数值。
  2.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情况。
  (1)围绕“11221”工程实施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规划内容、报批程序、编制单位资质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得3分;规划编制与审批环节有不符合规定的,酌情评分。
  (2)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电力、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规划,教育、医疗、科技、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环保、人防、消防、防洪、排水、抗震、通信等安全保障设施规划的,得1分;未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的,酌情评分。
  (3)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科学划分中心城区管理单元,编制近期建设区域单元管理图则的,得1分;未完全达到要求的,酌情评分。
  (4)及时落实年度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的,得1分;未及时落实的,酌情评分。
  3.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施规划许可的,得1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的,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2)城市、县城全部使用城市规划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的,得1分;部分建成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3)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得1分;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酌情评分。
  (4)按照《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等信息公开工作的,得1分;存在未按规定公开的信息,发现1次扣0.2分,发现5次以上不得分。
  (5)按计划进度建设市、县规划展示馆的,得1分;部分市或县按计划进度建设的,按占该市城市、县城总数比例评分。
  (6)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得1分;未按期开展规划评估工作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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