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应急联动,妥善处置事故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快速清障、联动救援工作机制,确保警情发现快、信息发布快、抢险救援快、现场清障快、交通恢复快。大雾多发时节,要商请消防、卫生等部门安排力量和装备值守待命,随时做好应急准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高速公路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等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决杜绝推诿塞责现象。发生多车追尾相撞造成多人伤亡等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工作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舆情引导等工作,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平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水平。
四、加大安全投入,改善通行条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扩大物联网、云技术、3G通信在智能高速公路中的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方面的作用,并根据路网流量和事故变化趋势,优化清排障救援站点设置,加大清排障硬件投入力度。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装备具有前雷达探测仪和后伸展臂的车辆。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气象监测服务系统,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气象保障服务系统二期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加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所需人员、装备、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确保安全投入与高速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五、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坚持守土有责,将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全局予以统筹推进。有关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值班备勤制度,一旦发生大雾天气,主动上路巡查,及时掌握路面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部门协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承担高速公路巡逻管控、管制分流、隐患排查等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周边环境治理力度,严格化工生产企业高污染气体排放和季节性秸秆燃烧执法,切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雾天的发生。气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气象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预报。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作用,严格高速公路雾天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及时高效地做好事故发生后现场清障等工作。加强责任追究。高速公路雾天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在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的基础上,依法启动问责机制,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