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重大发明专利、节能环保专利和我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在校生优先。
3、依照申请或授权的先后顺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填报《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表》(附件1)。申请资助表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ebipo.gov.cn)。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申请通过PCT渠道申请的,提交《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渠道申请的,提交相关国家的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提交相关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授予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河北籍申请人提供河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常住证);在校生提交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1、受理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月28日。
2、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其他资助申请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初审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项目,由初审部门汇总并填写《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电子表格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3月 31日前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超出报送期限的不予受理。
3、省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要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非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须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要具体、准确。
5、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提出。
第七条 资助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