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业绩良好的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附件:
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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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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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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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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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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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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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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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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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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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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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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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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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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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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