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经信发〔2012〕76号)
各区县经信局、节能办,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淄政办发[2011]4号)规定,现将《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评估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淄政办发[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评估机构应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通过的节能评估机构。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节能评估机构专业服务范围,按照专业分类分为:化工、医药、纺织、轻工、机械、电力、煤炭、热力、建筑、建材、冶金、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电子和其他类。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具备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所需的计量认证管理体系;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与节能相关的测试分析手段及仪器、设备;
(三)具有独立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程分析、分专业进行节能措施分析、经济技术论证、技术数据测算、现场考察监测数据的能力;从事过能源审计、能量平衡、节能监测等节能相关业务;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节能评估人员应掌握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相关行业能耗先进水平,能够分析审核相关技术报告,能够从事用能设备监测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五)评估文件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与节能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