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1〕205号)
各市物价局: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其收费标准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实施检验。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在用轻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加载减速法;在用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检验仍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各类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三、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维修业务。
五、检验机构应在提供服务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再检验排气污染的,其收费标准应在现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核减,具体核减办法由各市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严禁未提供排气污染检验服务的机构收取检验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