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效发挥财税杠杆作用,加大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财政政策对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财政杠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增加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设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产权交易市场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其科技金融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奖励。增加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与发起和投资参股等方式,支持推动社会资金建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完善科技贷款增长风险补偿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以及促进科技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奖励的补贴机制等,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加快推进科技经费管理改革,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和担保费专项补贴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十八)认真落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符合“三个不低于70%”,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增加计提拨备、科技保险支公司和科技保险业务部增加计提偿付准备、科技担保公司增加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赔偿准备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列支。对科技支行、科技信贷业务部、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为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十九)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积极作用。人行南京分行要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为科技创新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和执行差异化监管标准,积极支持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实行专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机制,鼓励增加计提拨备和相关准备金,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
(二十)建立和落实科技金融免责制度。在开发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实行科技金融项目公示制度,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和授信,在统一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纳入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融资和授信审核审批程序合规、实行事前公示,并且资金用途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如由于不可预测原因和项目本身未知性特点而出现违约等风险,应免于追究或酌情减轻相关金融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在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学习借鉴中关村先行先试经验,选择部分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试行企业产权制度、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等改革。省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主处置;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