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设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规范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务,积极发展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担保、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中心,鼓励发展财务外包、法律咨询、技术认证等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积极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及国家高新区、建设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快建设具有投融资功能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
七、探索发展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加强对不同区域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分类指导
(十四)建设一批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申报建设省级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多种要素集成,形成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示范与带动效应。地方政府要加强对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税务部门要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各金融机构要在合作示范区内部署建设一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安排一批科技金融先行先试业务。鼓励和支持合作示范区内金融机构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商业银行、创投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其中之一,可作为主办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整合信贷、股权投资、保险、担保和财政补偿等要素,对同一科技项目和企业进行联合支持,做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五)分类推进不同区域科技和金融结合。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层次,围绕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目标,合理确定科技创新重点和科技企业范畴,定期发布本地科技企业名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明确支持方向,加大支持力度。苏南地区科技创新基础好、金融实力强,是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点区域,要围绕一些重大前沿、关键和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及集成创新,高水平、高标准推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苏中地区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和金融服务实力,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积极推进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苏北地区科技创新和金融服务基础相对薄弱,要从实际出发,围绕承接先进制造业转移以及应用性技术的开发和转化,探索发展具有特色的科技金融功能区和试验区。
(十六)依托国家有关试点工程,推进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南京作为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科技人才集聚的优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着力打造科技金融综合示范区。苏州市要发挥沙湖股权投资中心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千人计划”和“双创计划”创投中心建设,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和基金加速集聚,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专业化的投融资支持和综合配套服务。连云港市要抢抓建设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战略机遇,积极探索科技、人才和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