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业务,健全与科技结合的金融风险分散体系
(十)积极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发展。引导支持保险公司着力研究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创新科技保险服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科技企业和科研单位集聚的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科技保险业务部,并实行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不以保费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突出对科技企业的承保金额或业务结构的考核;不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要求盈亏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保险支公司和科技保险业务部抗风险运营的能力,允许根据实际风险分布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和执行2倍的同类业务提取比例;大力推广科技企业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在承保金额中科技保险的比重不低于50%,增长率高于当地财产保险平均增长率。科技保险业务结构要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承保额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承保额占比不高于70%。各保险公司要在保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充实科技保险偿付准备金,促进科技保险业务扩大和发展。
(十一)积极推动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引导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研究开发科技担保产品、创新科技担保服务,为新产品研发、试生产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保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立科技担保公司,鼓励和吸引大型担保公司到当地设立科技担保事业部。允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担保事业部加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及赔偿准备。科技担保业务结构要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担保额占比不高于70%。省和各市再担保公司要切实承担政策引导作用,设立科技再担保业务部,实行专门的业务管理和考核机制,配置必要的财务资源,引导和促进科技担保业务加快发展。
六、开发建立科技金融支撑平台,完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
(十二)建立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以国家及省级科技企业认定范围为基础,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发展特点和创新驱动战略的需要,兼顾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差异,由省科技厅牵头,出台适合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科技企业及科技项目分类指导认定办法。各市、县(市、区)定期发布本地科技企业名录,通过设立严格规范的标准和程序,遴选科技创业人才和科技创新项目,归集形成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共享数据,作为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源提供支持与兑现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依托科技金融基础数据库提供科技人才和科技项目查询,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和科技信贷、创业投资的融资供给信息,促进供求双方融资对接和有效合作。充分利用省科技专家库和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建立科技项目专家评审长效工作机制,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