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科技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促进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对拟上市科技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培育,支持其尽快上市。鼓励已上市科技企业通过再融资、股权激励和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功能,加快做强做大。推动部分重点高新技术园区进入“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尚未达到上市要求的科技企业在科技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组织中小型科技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有效运用不同债券产品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总部在我省的骨干证券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作用,为科技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提供优质服务。
(七)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省及各市产权交易中心(所),依托省技术市场,加快建设区域性非上市科技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转让、相关抵质押物流转和处置。完善有利于技术产权流转的服务和监管机制,搞活市场交易,增加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选择,拓宽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健全知识产权抵质押登记系统,大力推动股权登记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股权登记数据库,鼓励非公开上市的科技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四、加快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打造与科技结合的新型金融组织体系
(八)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加强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稳步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科技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经济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以及建有省级以上科技产业园的县(市、区),可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东招投标制度,引导和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有资金实力、经营诚信度高的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实力的创投公司成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股东。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经营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九)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要树立社会责任感,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坚持做到“三不”和“三个不低于70%”,即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做假账、不放高利贷;投向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的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不低于70%,3个月以上期限的贷款总量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不低于70%。要逐步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1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5%;开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0%;开业3年以上的,股权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重不得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