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发展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创新与科技结合的有效信贷支持体系
(三)积极增加科技创新信贷支持。引导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对科技领域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要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确保“十二五”期间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水平;树立创新意识,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信贷专业团队,开发适应科技信贷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满足其合理资金需要。鼓励各商业银行探索以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四)加快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到2015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和总部在我省的骨干商业银行要依托国家及省级高新区,在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合理布局、平衡发展,设立4家以上科技支行,其他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至少设立2家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业务部。要从总行、省级分行层面对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实行专门的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不以存款为主要考核指标,主要考核科技贷款总量和结构;不以利润为主要考核指标,原则上要求赢亏平衡、保本微利;提高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信贷风险容忍度,允许加倍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即科技贷款余额的2%);在贷款总量中科技贷款比重不低于50%,科技贷款增长速度每年不低于20%;科技贷款结构要求达到3:7,即对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贷款占比不低于30%,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的贷款占比不高于70%。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构建与科技结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五)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推动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创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和支持海外资金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海外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凡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给予结汇便利,并积极争取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试点。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创业投资集聚区,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协议转让国有股或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特点的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等制度,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国有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偿回收资金为来源设立省级天使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