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价字〔2012〕71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2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实施检验。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60元/辆次;在用轻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加载减速法,收费标准暂按简易瞬态工况法标准执行;在用中型、重型汽油和柴油车排气污染检验以及确实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验的其他车辆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收费标准为:45元/辆次。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发环保检验标志。检验标志损坏或遗失的,补发标志可收取10元工本费。
三、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收费标准全额收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