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价费发〔2001〕39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45%收取。
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补部分建材、建工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32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17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十一、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费。按照不高于《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10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十二、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十三、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3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四、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免收“计算机数字化制图”和“图件复制”两项成果利用费,其他仍按《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9〕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公证服务收费。证明经济合同类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43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其他类别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