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不高于《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