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独生子女医药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期间的学费按规定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九)其他应当由单位落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应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相关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议书》;
(二)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监督和考评;
(三)参加驻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活动;
(四)完成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单位内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条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及负责人,取消其评比先进集体、个人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情况作为对职工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条件。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
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三)不符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四)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五)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原生育子女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和待遇,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省驻青企业和青岛市市直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可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中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