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业务成本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生产成本
(四)采用“成本法”、“参照法”对上一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差额)
2.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一)、(二)、(三)(略)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情况汇总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税通 [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通知内容: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要求,核定你单位
年度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
你单位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附件2:
XX年度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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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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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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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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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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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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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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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方法
| 投入产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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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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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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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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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数量
| 生产的产成品
| 数量
| 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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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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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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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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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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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
| 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
| 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耗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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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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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法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农产品耗用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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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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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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