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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4)审核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各地上报的核定资料进行最终审核评定,并下达核定结果。

  3.公告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核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4)。

  (三)成本法中农产品耗用率的核定及重新调整,均应按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核定程序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三、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应对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冲减留抵税额,产生应纳税额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缴纳入库。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转出的进项税额认真核实,对入库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四、纳税调整

  对使用成本法和参照法扣除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之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成本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并将调整的税额一次性计入核定当月的相关科目。

  五、涉税会计处理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1.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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