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部分货物,按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均未公布扣除标准的货物,由试点纳税人依据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原则上选择投入产出法,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后,经逐级审核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其扣除标准。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核定、备案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申请的核定程序
1.申请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2)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
(3)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4)成本归集方法及相关情况说明;
(5)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以及扣除标准的测算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
(1)实地核实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试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并制作《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底稿》(见附件3)。
(2)初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后,应组织召开评定会确定初审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
(3)复审
市州级国税机关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分析,对同类行业中扣除标准差异过大的纳税人应进行重点核实,通过复审的资料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复审未通过的退回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审查。
2012年的核定扣除标准相关资料,各市(州)局应以正式公文形式,统一按行业对其所属试点纳税人、货物及扣除标准进行汇总归集(包括期初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额统计表),填列附件5,附分户资料,于7月20日之前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