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轨道交通的若干意见


  6、市国土局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所涉及的农转用、土地征收等手续办理。要及时办理具备条件的用地权属证明,以利于轨道交通融资。要建立轨道交通融资土地指标支撑机制,单列用地指标,按照轨道交通资金需求,提前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并协调完成土地征用及上市融资工作。

  7、市政府在轨道交通线路途经区县划定满足资金需求的储备土地,交由市地铁指挥部(地铁集团公司)收储,用于线路建成后的还本付息。轨道交通储备土地的开发经营,可由市统一经营和开发,也可由区县经营。区县经营须按照远郊100万/亩,其他区域200万/亩的净收益标准上交市政府,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8、市国资委负责落实国有资产界定、转让和融资审批工作;市金融办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筹融资方案中涉及的相关融资政策落实。

  9、市地税局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按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地铁集团公司房产税。

  (三)政策保障

  10、做好有关轨道交通建设的拆迁保障工作。沿线区县按照轨道交通的建设计划,落实征地拆迁属地责任,司法部门应积极支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市住建委牵头负责研究轨道交通项目提前开展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措施。

  11、市各相关部门在地铁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上,要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各项审批工作的效率。市发改委负责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向国家、省发改委的沟通汇报和衔接推进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协调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轨道交通建设的“绿评”工作,市城管局负责绿化迁移、恢复的协调管理;市城管局、环保局、公安交管局要确保轨道交通连续施工(含渣土运输),连续暂停施工不得超过72小时,1月内累计停工不得超过5天;城内和交通拥堵区的地铁施工渣土和材料运输,交管部门应根据道路交通具体情况确定,并尽量给予支持,夜间运输可从22:00提前至20:00,特殊站点可白天10:00-16:00运输;市相关部门、各管线产权单位须积极配合、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加快管线改移进度,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护。

  12、市地铁指挥部负责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占用的道路、公路、水利、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迁移及按原标准恢复的建设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一律减免。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新线开通试运营条件进行评估及办理试运营的批准文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