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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4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近期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通知要求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用地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报批工作,结合《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现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有关审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第42号令)规定,对于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类建设项目,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前办理拟建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其他审批类与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2、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如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含扩权县、市)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要求进行审查,出具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报批时提供市局证明文件即可,不需再报省厅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3、根据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或规划区与勘查区块、采矿权范围重叠,项目建设单位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署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的,不作压覆处理。对属于有协议不作压覆处理的建设项目,只需提交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报告》,不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冀国土资发【2011】41号第十九条规定,提交1-4项材料及与矿业权人签署的协议原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不需再报省厅审批。

  4、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尽快推动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打好基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按照冀国土资发【2011】4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严格审查,认真履行职责,对证明文件或审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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