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十六)提交年度报告。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十七)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已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在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及受托管理机构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托管银行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十八)注册登记地要求。注册地发展改革、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服务股权投资企业的工作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九)工商注册登记要求。(1)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组织形式”,或者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组织形式”,或者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组织形式”;(2)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上述企业不得兼营其他业务。(3)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五年之内缴付完毕),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出资。

  六、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二十)备案管理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