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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一)基本定义。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资本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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